唐山市老科协国土资源分会
唐山市矿产资源丰富,采矿业发达,矿产资源开发在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矿山环境破坏,截止到目前全市共有采矿权1008宗,矿区面积近1500平方公里,其中采煤沉陷区主要分布于路南、路北、开平、古冶、丰润、玉田6县区面积约280平方公里,铁矿及金矿采空区广泛分布于遵化、迁西、迁安三个县市,采空区及波及范围面积100多平方公里,露天采矿矿区面积和废石、尾矿排放面积1100多平方公里。矿产资源开发不仅引发了大量地质灾害隐患,近年来也相继发生了多起矿山地质灾害事件,在给矿区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给矿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矿区人民群众留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严重制约了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矿山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须面对和逐步解决的问题。今天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审视我们过去的工作,不难看出:因片面追求经济的增长,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和环境破坏没能引起足够重视。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面政策缺失,措施不到位,造成了矿山企业没有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意识。随着矿山环境破坏的程度进一步加剧,严重影响了矿区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在当前全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迫在眉睫。自2003年以来,我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向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申请专项资金,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方式共申请到27个项目,1.34亿元,治理矿山面积5.3平方公里,为下一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为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通过提取矿产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方式,一方面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另一方面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预留工作费用。这就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从制度上和资金上做了准备。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应分为两部分,一种是在实行矿山环境恢治理责任机制以前的,属于补偿“欠账”,应按照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方筹资进行恢复治理;另一类是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实行以后形成的矿山环境问题,应该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之下由企业出资治理。为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唐山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提出了全市矿山环境初步治理工作在3年内基本完成,10年内还清全部欠账的总目标。各县、市区也已经开始着手编制辖区内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迁安市编制了《迁安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总体规划》,并对117个重点矿山企业编制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设计书”,对全市所有矿山企业(包括采场、排土场、尾矿库)对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计划利用3年时间,使迁安市矿山企业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100%。
目前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应明确职责,责成有关部门及县市区限期解决:
一、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不强,不能够主动在开采过程中按照“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履行保护矿山环境,消除潜在地质灾害的义务,相当一部分采矿权人往往认为自己取得了合法采矿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了各种税费后,想怎么采就怎么采,甚至一些地方领导也存有同样的模糊认识,仍然沉浸在过去只重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的惯性思维当中,受影响的群众在得到一定的补偿后也听之任之,不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不清,对破坏矿山环境的行为没有强制措施,这也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部分采矿权人肆意采矿,造成矿山环境破坏的现象。
二、各部门职能交叉、部分职能缺失,造成了矿山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相对滞后。矿山环境是矿山在开采和后续的选矿过程中,造成的地质体的破坏、地表水土流失、植被破坏,形成的噪声、尾矿等工业废弃物和粉尘的污染等,国土、环保、安监、水务、林业等部门对此,从不同的工作职能都有一定的职责,正是由于职能的交叉,责任不明确,造成了谁都管谁也管不到位,部门职能形不成合力,从而导致矿山环境逐年恶化。
三、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开展需要大量资金,我市在自2003年以来已争取到中央、省财政1.4亿元,约占河北省此项资金的四分之一,仅能治理5.3平方公里,距全面治理的需要还有很大缺口。现在我市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资金来源仅限于向上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和采矿权人自筹。资金投入渠道有限,虽然实行了矿山环境保证金,但是一些矿种标准偏低,特别是对一些老矿山,采矿权人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完成全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所需资金。我市作为矿业大市,虽然每年从上级财政申请的补助资金都能够达到四分之一,但是要想将以往矿山环境“欠账”全部偿清,缺口还很大,亟需拓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的投资渠道。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关系到唐山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的建设,关系到社会和谐,实现和谐矿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我们建议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措施的落实:
一、我市应制定生态恢复工程计划,制定出台和推进实施生态控制线保护与优化方案,通过立法的形式出台基本生态控制线法规条例,在生态保护用地范围设立标志。制定生态恢复和补偿机制。制定鼓励政策,促使在生态区范围内的企业、村庄有计划地搬迁。制定和完善城乡森林绿地规划,加快城乡绿地建设,积极推进生态风景建设,水源保护区生态建设。
二、要落实采矿权人保护治理矿山环境的责任机制,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理顺工作机制。首先要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以收缴保证金的方式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在保证金的收缴、使用和返还过程中,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减免保证金、或挪作他用。第二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对矿山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具有主要职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监督矿山按照开采设计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消除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环保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级报告”监督采矿权人按照要求排放固体废弃物、控制粉尘、废水的排放;安监部门要督促矿山按照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单位对尾矿库的维护和治理保证尾矿库的安全运行;水务部门和林业部门要按照水土保持和植被恢复的职责,监督矿山在开采过程中不得随意开挖地表,不得随意破坏地表植被,同时指导矿山开采后进行地表土壤和植被的恢复。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必要成立由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临时性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山环境问题,本着求实效、办实事,不拘泥于形式消除部门差别的原则,共同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三、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主要难题是资金不足,资金筹措渠道有限,矿山积极性不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积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一方面是加大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力度,用经济手段督促采矿权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自行出资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另一方面是积极申请上级财政支持;第三是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基金应有两个来源,一是从市、县两级收缴的资源税、价款等涉矿科目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二是按照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向矿山开采企业收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主要用来对以往矿山开采造成的环境欠账进行恢复治理,目前矿产品价格较高,是实施经济手段促进采矿权人加大资源保护恢复治理矿山环境的有利时机;第四、出台“谁出资、谁受益”的经济补偿政策,对通过恢复治理,可以利用的矿山废弃地、尾矿、景观等,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进行恢复治理,治理后的建设用地、地质景观等优先由出资人占有或使用。
四、要切实加强监管,确保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任务完成。一是要切实加强新发采矿许可证的管理。对新办矿山,要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提高矿山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开采技术水平等准入“门槛”。二是要切实加强对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的管理。所有开采矿山不仅要编制开发利用方案,还要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采矿权人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科学开采,要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式,做好矿山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真正做到在开发中保护、边开采边治理。三是要切实加强对即将闭坑矿山的管理。对接近闭坑的矿山,要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修复性开采,以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五、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责任考核制度。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各级政府要在年终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同时在年终考核时上级政府也要将这项工作作为考核下级政府的责任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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