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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开采,确保安全 实现铁矿业开发可持续发展
发布时间:2021.01.18    新闻来源:唐山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浏览次数:


遵化市老科协  屈向东 李会 李天宁 付海旺

遵化市地处唐山市北部南山南麓长城脚下,铁矿业资源丰富,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规划组织下蓬勃兴起,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1984年大打矿山之战以来,群雄逐鹿,遍地开花。采矿业已逐步成为遵化市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据统计,2007年全市生产铁精粉达580万吨,上缴税收7.3亿元,占全市财政收入的31.74%。而2009年全市铁精粉产量仅有28.6万吨,拉动财政收入大幅下滑,日益突显其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位置。

        目前,遵化市铁矿资源已探明地质储量2.1亿吨(不包括石人沟)。虽经多年开采,但尚有可采储量0.8亿吨,且新矿体在采挖中被发现,可采储量呈增加态势,采矿业发展潜力很大。

由于遵化市铁矿矿脉贮存特点是“小而深,多而散”。因之,采矿企业呈“星罗棋布”的分散态势。且由于采矿方式简单,技术程度低,致使企业涉足门槛低,生产利润率高。因而采矿业得以迅猛发展,很快成了人们追逐利润的火爆行业。

近几年,由于急功近利,疏于管理,导致遵化市采矿业发生很多问题,甚至有些问题是致命的,若不及时规范管理,不仅会丢掉这个“金饭碗”,而且还可能葬送这个资源优势,最终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包袱。

       根据调查,铁采矿业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村级非法变卖国家矿产资源。

铁矿资源属国家所有,不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出卖其开采权均属非法。遵化市较普遍存在村级变相发包,一纸协议额高达千万或几千万元,造成协议书大于采矿证。铁矿开采权特别是每3-5年一变换铁矿承包人,是导致大量非法盗采矿井的滋生根源。中标矿主为了在短期内产生最大效益,就野蛮开采,最后把资源采乱、采死。这不仅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秩序,也导致本属国家的大笔财富流入了个人私囊,更造成国家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非法盗采铁矿现象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遵化市境内共有采矿井眼达2000处,可为国土资源局掌握持有效采矿许可证的只有65家,证照齐全的只有25家。那些无有效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均属非法开采,那些虽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办爆炸物品使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等各证齐全的企业仍属违法开采。非法、违法铁矿井占绝大多数,这些企业存在着严重的管理缺陷,导致不安全现象发生。有的乱设井眼位置,虽波及国家重要建设设施及城镇建筑,也照常开采,市政府并不能掌握。甚至在般若院水库大坝旁仅几十米就敢打井,且差点打到大坝堤根(已被停止)。有的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生命伤害和重大经济损失,或越界超采,所以,非法盗采矿井是事故的根源,后患无穷。

        三、企业技术人员缺乏,管理不规范。

        据了解,目前,许多企业普遍存在没有专职技术人员做 技术管理工作,根本没有技术资料和技术档案,存在着生产无图纸、工程无监测、进尺无记载,井上井下无对照。井下进度只有工段长知道,一旦井下出了大事故,救人都不知道到哪去救。矿主不履行矿长职责,只管向工人要矿石,从不下井,更谈不上现场管理,致使矿井事故频发。

四、采空区治理措施不到位,不安全隐患严重。

大面积的采空区,形成大面积地下水聚集区,对周边生产矿井和地面建筑也构成严重威胁,如不及时治理,必然导致塌陷和透水,危及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少数人一时牟取暴利,子孙万代还不起历史欠帐的恶劣后果。

发展低碳经济是当前时代的主题,是转变经济增长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就铁矿业发展来说,如何通过规范管理,节约资源,合理开发,实现可持续发展;如何通过科学开采,健全环境体系,减少排放污染,是铁矿业发展面临面临而又必须解决的两大突出问题。因此,针对存在的问题应加强规范铁矿开采,确保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处理好“快速发展”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确保铁矿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开发。

       遵化市尽管铁矿资源还有潜力,但必定是有限的。如何让有限的资源创造更多的财富?从指导思想上要树立依靠强化规范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强力解决好目前铁矿业发展中的无序竞争现象,理顺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解决职能交叉造成的管理盲区。坚决打击违法开采,确保证照齐全矿山的合法权益,保证遵化市矿山业健康有序发展,尽快恢复矿山业在遵化市经济发展中应有的位置。

二、坚决杜绝村级以任何形式发包铁矿资源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村级以租赁、承包山场搞林业、养殖生产经营为名,实际出卖铁矿资源开采权的做法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为。其所得为非法所得,更不能由村级决定分配给当地村民。无庸置疑,政府应坚决禁止。而正确的做法应是由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按国家规定对矿产资源依法实行“招、拍、挂”,全部收入按国家规定处置。

对山场地表附着物和土地,因采矿造成损失,可按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办法给予补偿。对采矿过程中发生的损毁,可由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政府积极与受损者协商,给予合理补偿。不允许乡、村组织暗箱操作,对无视国法,组织非法招标的组织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经济制裁。

三、坚决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依法关闭非法矿井。

凡不经合法手续批准,而自行建设的铁矿采井,均属非法采矿,应一律予以取缔。在主管部门要设专职机构,切实履行执法职能。由于利益驱动,仍会有人在法律面前顶风行事,甚至雇佣打手暴力抗法,有的会庇护和说情给执法造成困难,致使处置失之于宽,以罚代法或卸走几个设备了事,打击不力。为强化这项工作,应做到三点:一是不给非法矿井留下恢复生产的条件;二是没收其全部设备;三是追究非法矿主的法律责任。

四、从确保采矿权人合法权益出发,维护合法矿井的正常生产秩序。

对依法获取采矿权的矿井,在完善各项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要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其依法采矿的权力。要旗帜鲜明地保护好管理工作到位的企业正常生产,有利于树立样板,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五、从提高企业技术管理素质入手,强化对矿井生产过程的监控。

这项工作要从基础抓起,一方面要求各企业必须配专职技术人员;一方面强化抓采矿业的业务培训、安全规程的制定、人才招聘、技术档案管理,以及检测制度的建立等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实现采矿业的规范化管理。当前,特别要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安全生产会议上关于“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的指示。矿领导下井是搞好井下安全生产的关键。

        六、抓好采空区治理。

       采空区治理事关长远、事关全局。特别是已经闭坑的矿井、大片未被填充治理的采空区,对城市发展、国家重要工程设施建设是长期的潜在重大隐患。对其周边仍在生产的矿井也时刻构成威胁,积聚在采空区的大量积水 ,由于地质的动态变化随时可能发生透水,造成在建矿井的灾害。对周围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了很大污染,与发展低碳经济要求极不相称。因此,抓好采空区治理势在必行,非抓不可。

为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要成立专职机构,组织专门施工队伍承担治理工程。工程经费来源本着谁采矿,谁治理的原则,按批准采矿储量从每吨矿石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治理费用,专款专用。同时,鼓励采矿企业自己治理,上缴费用返还企业。治理方案按矿井地处位置不同,而治理方法不同标。对城区、镇村聚集区附近、重点建筑设施附近,应该强制采用尾矿填充办法,对一般农田和山区可因地制宜采用较简便的方法治理。总而言之,塌陷是早晚的事,不抓好回填,等造成大面积塌陷,将悔之晚矣。

七、重视铁矿资源的勘探工作,促使矿山业可持续发展。

鉴于目前地质勘探工作的经营体制,必须加强遵化市对勘探工作的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有专人抓好这项工作。这样,才能减少污染,净化环境,节约开采,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多赢发展、和谐发展,逐步走上以低碳经济为标志的发展轨道,从而充分挖掘资源潜力,为矿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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