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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1.18    新闻来源:唐山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浏览次数:

唐山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章程

201826日唐山市老科协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唐山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英文译名:Tangshan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缩写:TSASST)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唐山市自然学科、社会学科、管理学科为一体的各行业、各专业离退休的科技工作者和领导干部为主体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市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河北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的成员单位,是党和政府联系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思想和各项决策部署,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全市国民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做出积极的贡献。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建设老科技工作者之家,为全市老龄事业和科技事业奉献力量。

本会的一切活动和行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唐山市新华东道103号(唐山市科技干部进修学院二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学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老科技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促进老科技工作者工作的健康发展。

2、为党和政府实施老科技人才资源开发,发挥助手作用,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结合专业和社会实践,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开展科技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开发、项目论证、成果鉴定、有关科技及经济建设项目评估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等活动。

4、发挥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和专业特长,开展技术培训和科学普及活动,极积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三下乡”活动。积极参加科普进社区、科普进校园和公益事业性活动。

5、兴办符合本章程宗旨的科技、经济、环保、医疗、保健、教育等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经济实体;积累和增强经济实力,促进老科协事业的发展。

6、会同有关部门,面向本会会员,接受委托开展高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评审认定工作。

7、开展学术交流,推荐科技著作和论文。

8、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建议,建设好老科技工作者之家。

        9、积极开展创建名牌社团活动,努力打造老科协的名牌、品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单位会员为热心并积极支持老科协工作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名誉会员为做出重大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大力支持老科协工作的企业家、海内外知名人士、各级领导干部和在职的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有关证件。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工作计划、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组织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困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组织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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