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老科协〔2020〕6号
各县(市)区老科协:
根据河北省老科协《关于继续推进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和开展科普报告活动的通知》(冀老科协〔2020〕9号)精神和唐山市老科协2020年工作安排,为了进一步推动科普示范基地健康发展,使之在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经研究,今年,唐山市老科协在配合省老科协做好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的同时,组织各县(市)区老科协开展第二批市级科普示范基地创建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县(市)区老科协申报省、市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应当具备和遵循并符合《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附件1)和《唐山市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附件2)规定的有关条件和条款。
二、申报、评选程序
(一)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县(市)区老科协。
(二)由县(市)区老科协负责对所收到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然后上报市老科协。
(三)市老科协对各县(市)区老科协申报的省、市科普示范基地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和评审,并对报省的科普示范基地提出推荐意见。
(四)依据对科普示范基地的评审意见,经市老科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予以上报和命名,适时适机授牌和奖励。
三、申报名额和时间
申报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由各县(市)区老科协确定;申报唐山市老科协第二批科普示范基地的名额全市总数原则上掌握在20个左右(不含省、市老科协已命名的科普示范基地)。各县(市)区老科协请于2020年9月20日前将拟向省、市老科协申报科普示范基地的相关资料上报市老科协秘书处,逾期不再受理。
市老科协将于2020年9月下旬对向省、市申报的科普示范基地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和评审、推荐,各县(市)区老科协要积极做好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的相关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各县(市)区老科协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落实《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附件1)和《唐山市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附件2),进一步规范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和创建工作。
(二)按照《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3)和《唐山市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附件4)的要求认真填写一式3份,内容要详细、数字要准确、综合效益等情况要真实。
(三)由申报单位自行制作并上报科普示范基地的宣传画册、视频光盘,全方位展现基地的发展历程和建设成果,充分体现老科协组织及老科技工作者的作用和贡献。
(四)唐山市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命名后若发现在经营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不实的情况将取消其称号。
附件:1、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2、唐山市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3、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
4、唐山市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
唐山市老科协秘书处联系电话:2857368;电子邮箱:tsslkx@126.com;联系人:杨玉英13184915880,于树纯13832966596。
唐山市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
《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9日“冀老科协〔2017〕1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河北省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省老科协),自2009年以来,在全省命名了97个“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和10个“十佳科普示范基地”,这些科普示范基地, 大多数为全省老科技工作者发挥余热搭建了平台,为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其服务与管理,经过摸底调查分析,重新对《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是指:由各级老科协直接扶持或由老科技工作者带头创办、协办或与有关单位、个人合办的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和科技型企业经济实体。其中,农村科普类示范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应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试验、推广和科技示范、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为重点,能够自主经营管理的实体型基地。企业兴办的科技型经济实体(基地)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其生产、经营具有显著科技特色或有效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推广、转化等,且经济社会效益较好。
第三条 “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是河北省老科协动员和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实施科教兴冀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平台,也是实现和展示老科技工作者“老有所为”的重要载体。省老科协本着努力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原则,将在基地的组织创建、政策引导、信息交流、宣传表彰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等方面给予支持,使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辐射作用。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申报“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是各级老科协或老科协分会直接扶持的、接受老科协的工作指导和老科技工作者的技术指导,并与老科协保持密切联系。
(二)基地是由各级老科协的会员带头创办、协办或与有关单位、个人合办或技术入股。
(三)基地创办时间满2周年以上,有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而且经营管理正常,社会信誉良好,发展潜力较大。
(四)基地能发挥示范辐射能力和引领一方的作用,能带动周围百姓学用新技术,助力群众科技致富和产业发展。
(五)基地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农村科普类示范基地拥有固定的科技培训场所和必要的科普设施,每年培训人员不少于100人次;拥有自主创新项目或承担县以上有关部门研究、试验、示范、推广的项目,推广示范的新技术、新品种不少于2个(项)。其中:种植业核心示范园区占地300亩以上,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5000亩;养殖业畜类存栏200头以上、年出栏500头以上,禽类存栏2万只、年出栏10万只以上,菇业年生产原种10万袋、生产种100万袋以上,渔业养殖场商品养殖规模100亩以上;基地骨干农户平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户平均收入的20%以上,为当地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做出重要贡献,得到党政领导和群众的认可。
——科技型企业实体示范基地的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累计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或安排就业岗位不少于10人;并拥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开发、生产、推广和营销能力,所生产的新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年产值不少于5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由申报单位向所在县以上老科协或同级老科协提交以下一式三份申请材料:①填写《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请理由、基地的基本情况、管理制度、经费来源、工作成效、有关真实数据和今后2-3年的发展规划等);③佐证基地成绩和获得有关部门奖励的相关资料、证明及图片。同时将申报表和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发至省老科协信箱:hbslkx2017@163.com
县级老科协或市级老科协分会对其申报材料审核后,向所在设区市老科协提出审核申报意见。
第六条 推荐。由设区市老科协负责审核所辖县(市、区)老科协的申报材料,并对所辖申报基地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总结,签署初评和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统一报省老科协秘书处。
省老科协直属分会对其帮扶或会员创办、协办的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定后,签署推荐意见,报省老科协。
第七条 评审。由省老科协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各市老科协和省老科协分会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待通过省老科协网站和各有关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请省老科协会长会议审批、命名。
第四章 服务和管理
第八条 “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定一批,每批名额限定10个左右。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通过信息采集、实地考察、抽查验收等形式进行评估。
省老科协科普工作委员会在省老科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的督查、验收、评审、推广和宏观指导。命名和表彰工作由省老科协会长会议审议批准。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和违规的基地,撤销其命名,并收回奖牌。
第九条 对命名的“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由省老科协视情给予引导性的奖励,并择优推荐参加中国科协或河北省科协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科普示范基地)项目的评审。
第十条 各级老科协要不定期组织所辖各基地交流经验和考察学习,促其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分别对被命名的“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承担指导与监管责任:
(一)基地和基地主办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并主动向归口主管部门和同级老科协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基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的“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进行监管和年度复查、工作考评。
(三)各级老科协和省老科协分会负责做好所辖示范基地的组织服务、信息服务、检查监督和工作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培育典型。
第十二条 各级老科协要积极、持续地开展科普示范基地创建活动,选派老科技工作者提供技术支持,使其提高科技含量,延长产业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协助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关科研开发项目,申报科技专利或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消授予的“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称号: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损害群众利益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命名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业倒闭或经济崩溃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省老科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五条 省老科协以往命名的“河北省老科协科普示范基地”经复核验收合格的,可以继续保留原有的荣誉,名不副实的由省老科协责其整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省老科协撤销其命名,收回奖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老科协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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